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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不服张家港市公安局不予行政处罚案〔2025〕张行复第55号

来源:张家港市司法局发布时间:2025-06-16 11:21:00访问量: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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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5〕张行复第55号

申 请 人:赵某某

被申请人:张家港市公安局

地     址:张家港市港城大道180号

法定代表人:钱飞,该局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张公(城西)不罚决字〔2025〕499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5年4月18日当场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波音真人app下载_亚洲十大信誉平台-官方赌场:2025年4月24日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张公(城西)不罚决字〔2025〕499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证据视频充分,张某殴打赵某某的违法事实成立,公安认定存在问题。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张公(城西)不罚决字〔2025〕499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2.他人身份证复印件、住院收费票据、医疗收费明细;3.微信聊天记录;4.劳务工人进场告知书、考勤记录、退场承诺书、工资结清证明。

被申请人称:一、我局对赵某某指控张某殴打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2025年3月24日凌晨,我局城西派出所接报警称:张家港市某小区西侧某建设项目工地宿舍内有人打架。城西派出所民警接警后到场处置,经现场询问,赵某某称其因工作琐事与张某、何某某发生矛盾纠纷,后其被张某、何某某采用手指戳眼睛的方式殴打。当日,城西派出所即对该案受立行政案件开展调查。受案后,城西派出所民警传唤涉嫌殴打他人的张某、何某某至公安机关接受询问调查;对被侵害人赵某某进行询问,对证人詹某某、邢某某等人制作询问笔录,调取赵某某医院就诊病历。赵某某指控称:其因为工作琐事与何某某发生矛盾,后于2025年3月24日凌晨至某建设项目工地204宿舍内找何某某理论。期间,张某、何某某二人用右手食指同时戳击其左眼,左眼外表虽无红肿破损等外伤,经医院诊断系孔源性视网膜脱离。张某辩称:案发当日,赵某某与何某某因为工作问题在微信群内发生争吵,后赵某某至工地宿舍找何某某理论。期间,其和何某某与赵某某发生争吵,双方均手指着对方互相骂,但手指均未碰到对方身体。工地的邢某某全程在场劝架,劝开后赵某某就离开宿舍。其没有殴打赵某某。现场证人詹某某、邢某某称双方仅是互相争吵,并未发生打架行为,也没有肢体接触,证人证言无法证实赵某某的指控。人民医院医生王某某的证言:3月24日,其对赵某某进行治疗诊断。赵某某自述左眼疼痛,视物模糊。经检查,左眼无外伤,但左眼结膜轻充血,进一步检查后发现系孔源性视网膜脱离,疾病成因多种多样,因人而异。经调查,赵某某指控张某对其实施殴打,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法事实不能成立。因此,我局于2025年4月18日对张某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该决定事实清楚。二、我局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经调查,赵某某指控张某对其实施殴打,但张某拒不交代违法行为,且无其他证据证实赵某某的指控,张某殴打他人的违法事实不能成立。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对张某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依据正确。三、我局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2025年3月24日,我局城西派出所对该殴打他人案立案调查。立案后,城西派出所办案人员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工作。调查结束后,我局于2025年4月18日经审批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后将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分别送达赵某某与张某,办案程序合法。综上所述,我局于2025年4月18日作出的张公(城西)不罚决字〔2025〕499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波音真人app下载_亚洲十大信誉平台-官方赌场依法维持我局原决定。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2.呈请不予行政处罚报告书;3.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4.呈请传唤报告与传唤证;5.何某某询问笔录;6.张某询问笔录;7.赵某某询问笔录;8.詹某某询问笔录;9.邢某某询问笔录;10.王某某询问笔录;11.抓获经过;12.接受证据材料清单;13.病历报告、出院记录、健康检查表;14.视听资料说明书、光盘;15.呈请调取证据报告书、清单、手术记录;16.呈请鉴定报告书;17.鉴定聘请书;18.苏州同济司法鉴定所回函;19.情况说明;20.赵某某外貌照片;21.传唤通知家属情况表;22.送达回执;23.视听资料说明书、光盘;24.户籍信息。

经查:2025年3月24日凌晨,城西派出所接到报警,称在张家港市某小区西侧某建设项目工地宿舍内有人打架。民警现场处警,找到报警人即申请人赵某某,赵某某指控其在宿舍被张某、何某某以手指戳的方式殴打,致左眼受伤。当日,城西派出所受理该行政案件。调查中,民警对张某、何某某进行传唤询问,对申请人及证人进行了调查询问,接受及调取了相关的书证,同时公安机关委托、聘请了鉴定机构对人体损伤程度进行鉴定,但未能获得明确的鉴定意见。2025年4月18日,被申请人作出张公(城西)不罚决字〔2025〕499号、张公(城西)不罚决字〔2025〕500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张某、何某某殴打他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对张某、何某某不予行政处罚,上述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于当日送达。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受案登记表;2.呈请不予行政处罚报告书;3.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4.呈请传唤报告与传唤证;5.何某某询问笔录;6.张某询问笔录;7.赵某某询问笔录;8.詹某某询问笔录;9.邢某某询问笔录;10.王某某询问笔录;11.抓获经过;12.接受证据材料清单;13.病历报告、出院记录、健康检查表;14.视听资料说明书、光盘;15.呈请调取证据报告书、清单、手术记录;16.呈请鉴定报告书;17.鉴定聘请书;18.苏州同济司法鉴定所回函;19.情况说明;20.赵某某外貌照片;21.传唤通知家属情况表;22.送达回执;23.视听资料说明书、光盘;24.户籍信息。

本机关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治安管理处罚工作。故被申请人对发生在辖区内的治安案件具有查处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第九十五条规定:“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殴打他人,是指以殴打的方式,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殴打的方式,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本案中,申请人赵某某指控张某、何某某对其殴打并致左眼受伤,张某、何某某均称其与申请人争吵时有伸手指着对方的行为,但否认有戳击的行为,现场证人邢某某等人称双方有争吵行为,未看到有肢体接触。因此,综合现有证据,难以认定张某、何某某具有殴打他人的客观行为,同时亦无其他证据能够证明张某、何某某存在殴打他人的故意。故被申请人认定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不能成立并对张某、何某某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

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24日依法受案,对申请人及其他人员进行了调查询问,收集了书证等证据。2025年4月18日,被申请人经审批后作出上述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办案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张家港市公安局作出的张公(城西)不罚决字〔2025〕499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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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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